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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财务总监及其亲属道歉 短线交易股票亏损8元

北京2月8日讯昨晚,江阴银行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江阴银行表示,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财务总监常惠娟的女儿周明颐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因误操作导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江阴银行指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常惠娟及其女儿周明颐就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并承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周明颐于2023年2月1日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4.23元/股,成交金额423元,于2023年2月3日因其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4.15元/股,成交金额415元,导致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计算为-8元,交易后周明颐不持有公司股票。

关于本次误操作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江阴银行表示,经核实了解,本次交易系周明颐误操作导致,常惠娟确认对相关交易情况不知情,亦未告知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周明颐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周明颐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