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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证券厦门2员工收警示函 私下提供投资建议等

北京4月6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余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田继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余云峰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通过个人微信向未和世纪证券签订投顾协议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田继锋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任职投资顾问期间,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问题,田继锋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余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田继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余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余云峰:

经查,你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以个人名义私下通过个人微信向未和世纪证券签订投顾协议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3月31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田继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田继锋:

经查,你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任职投资顾问期间,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问题,你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