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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股东海安瑞海收警示函 减持存在违规行为

北京3月22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对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精华制药4161.72万股,持股比例由10.56%降至5.45%,权益变动比例5.11%。

海安瑞海持有精华制药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海安瑞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记者查询,截至2022年9月30日,精华制药大股东为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39%;第二大股东为海安瑞海,持股比例为7.56%。

精华制药2022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精华制药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海安瑞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自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海安瑞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累计16,283,600股,减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1.999%;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海安瑞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累计25,333,600股,减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3.112%%,合计减持比例为5.112%。

精华制药股东海安瑞海收警示函 减持存在违规行为

精华制药股东海安瑞海收警示函 减持存在违规行为

本次海安瑞海减持公司股份与2022年4月30日已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减持计划一致,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22年11月2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海安瑞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精华制药于3月21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海安瑞海计划自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6月17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6,283,6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2023年3月19日,减持时间已过半,股东海安瑞海累计减持精华制药3.20%股份。本次减持后,股东海安瑞海持有精华制药1.51%的股份。

精华制药股东海安瑞海收警示函 减持存在违规行为

精华制药股东海安瑞海收警示函 减持存在违规行为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精华制药4161.72万股,持股比例由10.56%降至5.45%,权益变动比例5.11%。你公司持有精华制药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