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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朝阳中支违法被罚 承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北京3月1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航安盟财产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7日中航安盟朝阳中支承保某动物卫生监督所育肥猪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单号分别为232012XXXXXXXXXXXXX204和232202XXXXXXXXXXXXX203,其中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投保5000头育肥猪和1500头能繁母猪。经2021年审计署检查核实,王某某实际养殖育肥猪8310头、能繁母猪2058头。

经查,中航安盟朝阳中支在承保前核验保险标的数量时,业务员曹某一人去现场查验,同行查勘员赵某未去农户养殖现场与曹某共同核验标的,因标的查验不规范造成承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少承保数量3868头,少缴纳保费金额182,54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航安盟朝阳中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万元。

李维东作为中航安盟朝阳中支总经理,全面负责农险业务、车险业务等所有经营业务。对承保查勘业务员管理不到位,对承保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李维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

当事人:中航安盟财产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1号1层102号、2层202号

主要负责人:李维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航安盟财产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安盟朝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7日中航安盟朝阳中支承保某动物卫生监督所育肥猪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单号分别为232012XXXXXXXXXXXXX204和232202XXXXXXXXXXXXX203,其中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投保5000头育肥猪和1500头能繁母猪。经2021年审计署检查核实,王某某实际养殖育肥猪8310头、能繁母猪2058头。

经查,中航安盟朝阳中支在承保前核验保险标的数量时,业务员曹某一人去现场查验,同行查勘员赵某未去农户养殖现场与曹某共同核验标的,因标的查验不规范造成承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少承保数量3868头,少缴纳保费金额182,544元。

上述事实,有中航安盟朝阳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某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保险档案,《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关于辽宁省2021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情况的审计报告》,天眼查某有限公司企业详情,行政处罚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航安盟朝阳中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朝阳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3日

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银保监罚决字〔2023〕22号

当事人:李维东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1302XXXXXXXXXXXX

住址:朝阳市XXXXXXX

职务:中航安盟财产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航安盟财产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5月27日中航安盟朝阳中支承保某动物卫生监督所育肥猪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单号分别为232012XXXXXXXXXXXXX204和232202XXXXXXXXXXXXX203,其中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投保5000头育肥猪和1500头能繁母猪。经2021年审计署检查核实,王某某实际养殖育肥猪8310头、能繁母猪2058头。

经查,中航安盟朝阳中支在承保前核验保险标的数量时,业务员曹某一人去现场查验,同行查勘员赵某未去农户养殖现场与曹某共同核验标的,因标的查验不规范造成承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少承保数量3868头,少缴纳保费金额182,544元。

李维东作为中航安盟朝阳中支总经理,全面负责农险业务、车险业务等所有经营业务。对承保查勘业务员管理不到位,对承保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航安盟朝阳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某动物卫生监督所2021年保险档案,《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关于辽宁省2021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情况的审计报告》,天眼查某有限公司企业详情,行政处罚调查笔录,李维东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李维东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李维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朝阳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