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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私募钜洲资产4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如实及时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钜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钜洲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4宗违规事实。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决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位;二是未按规定办理个别基金备案手续;三是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钜洲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记者查询,钜洲资产于2013年5月17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目前管理规模100亿以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等。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钜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钜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9305283Q)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决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位;二是未按规定办理个别基金备案手续;三是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