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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高证券更名未满月收10罚单 原董事长等10人领"红牌"

北京1月23日讯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下发对原网信证券10名相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包括网信证券时任公司董事长刘平、总经理王媖、副总经理张家军、副总经理贾向安、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艾中华、固定收益部业务负责人徐军、固定收益部业务二部负责人段崴、固定收益部业务三部卢玉红、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李亚平、合规总监张松启。

辽宁证监局指出,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业务未建立有效的合规组织架构,未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风险。二是公司因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辽宁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稳定运行。

刘平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媖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刘平、王媖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辽宁证监局指出,公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网信证券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出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合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合规管理程序不完善。

张家军作为时任公司具体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张家军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艾中华作为时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艾中华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辽宁证监局指出,网信证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控风险,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不健全,通过“抽屉协议”开展债券交易,为他人参与债券交易提供便利,规避内控与监管。

徐军作为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徐军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段崴作为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二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段崴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卢玉红作为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三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卢玉红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贾向安作为时任公司分管债券交易业务的副总经理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贾向安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辽宁证监局指出,网信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投资标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

李亚平作为时任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李亚平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辽宁证监局指出,张松启担任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期间,对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督促公司及时向辽宁证监局报告。

张松启作为时任公司合规总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张松启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2023年1月13日,指南针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指南针的全资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并取得了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网信证券将按照相关规定就前述变更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网信证券变更后的名称为“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更名后续相关工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2号

刘平: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董事会未对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实质审查,未定期评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公司因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稳定运行。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张家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3号

张家军: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算,网信证券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出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合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合规管理程序不完善。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具体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张松启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4号

张松启:

经查,在你担任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期间:

对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督促公司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合规总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贾向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5号

贾向安: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险,部门管理混乱,未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对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核实真实交易对手身份,签订“抽屉协议”规避监管要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危及公司安全稳定。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分管债券交易业务的副总经理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王媖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6号

王媖: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业务未建立有效的合规组织架构,未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风险。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你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公司因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稳定运行。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徐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7号

徐军: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控风险,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不健全,通过“抽屉协议”开展债券交易,为他人参与债券交易提供便利,规避内控与监管。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李亚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8号

李亚平: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投资标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艾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9号

艾中华: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段崴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40号

段崴: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控风险,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不健全,通过“抽屉协议”开展债券交易,为他人参与债券交易提供便利,规避内控与监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二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对卢玉红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41号

卢玉红:

经查,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控风险,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不健全,通过“抽屉协议”开展债券交易,为他人参与债券交易提供便利,规避内控与监管。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三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