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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科创板与创业板规定修正,助力企业明晰自身“科技”与“创新”力

2022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下称“科创板《暂行规定》”)和《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下称“创业板《暂行规定》”)。修订内容分别对科创板和创业板申报及推荐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和强化,强调发行人需自我评估是否符合科创板“硬科技”属性或创业板“三创四新”的板块定位要求,并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从而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本文将通过全面解析科创板《暂行规定》及创业板《暂行规定》的核心变化,分析科创板和创业板定位新要求,分享新规之下安永对企业科技与创新能力评估的前沿洞察。

一、科创板《暂行规定》核心变化

尽管此次科创板《暂行规定》在文件主要条款上的修订内容总体并没有重大实质性变化,但如果进一步阅读科创板《暂行规定》所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参考示范格式)》可以发现,发行人在对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维度已经从:1) 技术先进性及其表征;2) 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及其依据;3) 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及其依据,以及4) 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及其依据细化为:1)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情况;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或产品情况;3)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情况,以及4)行业地位或者市场认可度情况这4个方面。同时,科创板《暂行规定》要求发行人逐项说明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的具体情况、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并就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五项情形的情况说明给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二、创业板《暂行规定》核心变化

通过创业板《暂行规定》的修订可以看到,创业板借鉴了科创板对于科创属性的量化指标,并充分立足于自身“三创四新”的板快定位,进一步补充了“负面清单”。除了借鉴科创属性的量化指标以外,创业板也同时借鉴了科创板对于科创属性的发行人自我评估以及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要求申报创业板的企业须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做好自我评估,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科创板《暂行规定》

和创业板《暂行规定》修订带来的启示

无论是科创板《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发行人自我评估的说明维度,还是创业板《暂行规定》推出发行人自我评估的要求,都释放出了一个重要信号,发行人在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自我评估对于上市申报是至关重要的。

四、“科创定位小雷达”,

精准定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如何让作为科创重要力量的拟上市企业,更好地明晰自身的科创作为与表现,了解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如何让有着登陆A股资本市场目标的企业在自身发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一路向着提升科创力的正确方向迈进?安永凭借多年深耕中国市场、服务中国科创企业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为有上市愿景的企业量身打造了“科创定位小雷达”,对标科创板和创业板《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指标和情形,从行业地位、研发人数、核心技术、研发金额、成长性、市场认可度、公司估值以及总体评估八大维度评估企业的科创力水平,并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让企业更为直观地了解自身所处地位和成长阶段,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技术和研发能力投入、高质量地提升企业规模。

安永“科创定位小雷达”示例如下:

科创之路,道阻且长。安永建议企业尽早按照科创板《暂行规定》和创业板《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自我评估和规划,咨询专业服务机构,提前筹谋,把握上市机遇。安永作为全球领先的专业服务机构之一,始终紧跟政策热点,以高效务实的服务,协助并陪伴科创企业共同探索注册制下的上市融资机会,为企业打造“硬科技底色”持续助力。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