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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威信农商行4宗违规被罚140万 为云南农信社子公司

北京12月28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云南威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四项违法违规事实:一、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二、违规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三、未落实项目资本金,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四、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周清松作为云南威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云南威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周清松罚款人民币7万元。

经查询,云南威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