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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资产评估收警示函 执业淮河能源收购项目3宗违规

北京12月22日讯安徽证监局网站昨日发布的“关于对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亚、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淮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评估参数取值或计算错误”、“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中存在多处矛盾或错误”。

安徽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亚、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亚、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亚、方玉: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淮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参数取值或计算错误

1.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法下评估参数计算错误或不一致。一是计算资金成本时未对合理工期进行折中考虑;二是计算房屋类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时未考虑前期及其他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三是前期及其他费用中项目费率、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基础前后不一致。

2.土地使用权市场比较法及成本逼近法下评估参数取值或依据不足。一是市场比较法中土地还原利率计算错误;二是成本逼近法中土地投资利息取值错误;三是市场比较法中未对交易案例区域因素指数进行修正;四是未见同一位置宗地相同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单价不一致或不同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单价相同的合理依据。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见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备资产等核查过程记录、评估参数确定、评估测算过程和相应询价资料等底稿;二是未见对回函不符、未回函、回函时间晚于报告日等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见相关分析说明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三是报告出具日早于项目复核和报告签发日期;四是未见监盘过程、部分科目明细申报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中存在多处矛盾或错误

一是评估依据不完整或错误;二是特别事项说明披露不完整;三是存在多处表述错误或不一致,个别数值金额、单位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亚、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