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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建设项目为栖息地“让路”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将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核心内容,相关部门将在编制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案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原生状态退化的栖息地进行修复;对于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栖息地的,要求予以避让或采取措施消除、减少不利影响。

此前,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据悉,立法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质要求,形成了契合上海特点的制度规范,助力“生态之城”建设,从而为更高水平推进上海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共有五章三十七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方面当日表示,在长三角协作方面,该局将尽快与浙江、江苏、安徽等长江三角洲区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全方位形成长三角一体化协同保护合作纽带。

该局将主动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公安、海关、民航、生态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强线索移交、勘验鉴定、督查督办、数据互通等方面协同合作,对违规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依托网络市场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进行联手治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据悉,上海是高度城市化地区,建立具有上海特色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为野生动物资源生存预留更多空间是本次立法的特色亮点之一。前期,上海已开展了栖息地修复探索工作。

法规生效后,该局将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依法严格查处破坏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同时,发挥和提升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服务功能,促进其与周边社区的协调发展。据介绍,对于原产上海、种群数量极少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条例》要求通过多种措施予以重点保护。据悉,上海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已启动,以保障其种群数量和种类的稳定。

该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市、区两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指导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立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的收容救护场所,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及收容救护场所信息,确保因受伤或其它原因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能得到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救治和保护。

针对近年来一些野生动物在居住区内分布扩散、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条例》明确居住区内发现野生动物情况异常的,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主管部门负责采取措施。此外,《条例》还从科学角度,明确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

上海的近海岸湿地生态系统和农林生态系统是迁徙候鸟的主要栖息场所,沿海湿地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公认为“东亚—澳大利西亚”鸟类迁徙路线上的重要中转站和生态敏感区之一,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明星”物种都是申城迁徙候鸟中的常客。为保护这些珍贵来客,上海将制定并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工作指南,指导相关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保护巡护方案,在候鸟迁徙高峰期,加强对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