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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陕西某员工收警示函 无证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北京4月17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乔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乔兴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乔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乔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乔兴: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相关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