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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世华银行3宗违规被罚 内控监管规定执行不到位

北京2月28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国泰世华银行有限公司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范围及期限不符合监管要求;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资金需求测算;案件防控、内部控制监管规定执行不到位。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95万元。

同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陈伟智对国泰世华银行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资金需求测算负管理责任,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对陈伟智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国泰世华银行3宗违规被罚 内控监管规定执行不到位

国泰世华银行3宗违规被罚 内控监管规定执行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