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分享
分享好资源

深圳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因违法广告被罚

北京1月18日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显示,深圳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存在广告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罚款5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16日。

经记者查询发现,深圳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股东为深圳泰康拜博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深圳泰康拜博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为泰康拜博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康拜博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5.40%。

官网显示,泰康拜博医疗集团创建于1993年,历经27年的积累和发展,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近50个城市拥有近200家口腔医疗机构,是布局全国、规模化运营的口腔医疗集团。2018年6月,泰康保险集团正式宣布战略投资拜博口腔,2018年12月,拜博口腔迎来品牌升级,正式更名为泰康拜博口腔。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 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深圳泰康拜博口腔门诊部因违法广告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