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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中层朋友圈"晒订单" 深交所问是否信披违规

北京1月13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1月11日,第一财经发布报道《又见光伏圈奇事:东方日升高管朋友圈透露订单规模,卖方首席“微信调研”》。报道称,1月11日,东方日升全球市场总监庄英宏发布的一则微信朋友圈在光伏圈内流传甚广。庄英宏在微信朋友圈称:“发力储能,我们认真的,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

另一边,中信建投电新首席分析师朱钥直接做起了“朋友圈调研”。朱钥在庄英宏的朋友圈回复称:“贵司组件成本是不是只有1.2~1.3了。。。”。庄英宏回复称:“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差不多是如您所说,这是电池+组件一体化。”庄英宏还补充对朱钥说:“求推荐,支持。”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月12日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显示,近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到有媒体发布“又见光伏圈奇事:东方日升高管朋友圈透露订单规模,卖方首席‘微信调研’”等相关报道。公司就报道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予以澄清说明。

经核实,公司针对上述媒体报道事项说明如下:

1、关于庄英宏职务及其于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言论的具体情况

庄英宏在公司的职务为公司组件事业部全球市场总监,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经与庄英宏核实:庄英宏于2023年1月9日21时32分许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双一力储能公众号发布的“15GWh!宁波双一力与海辰储能签订三年电芯供应战略合作协议”文章,并配以文字“发力储能,我们认真的,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随后,卖方研究员朱玥在其该条朋友圈下与庄英宏进行了简单评论与回复,而后,庄英宏于当晚22时30分许删除了在其该条朋友圈下其与朱玥的相关评论对话。除与朱玥的相关评论对话外,庄英宏未发表过其他相关言论。

庄英宏发布的相关言论均系其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立场。

2、关于公司储能业务订单情况及电池组件非硅成本情况的澄清说明

关于公司储能业务订单情况

公司储能业务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双一力电池有限公司主要承载和负责,经自查:目前双一力电池有限公司已双签订单量约1GWh,意向在谈订单量约3GWh,合计约4GWh。庄英宏所述“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为其与公司储能业务相关同事交流了解后作出的个人理解,口径为公司双签订单量与意向在谈订单量的合并量。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储能业务形成的收入在公司整体收入中占比不高,储能业务订单量的获取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关于公司电池组件非硅成本及经营业绩情况

庄英宏于朋友圈评论中回复“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为其个人基于对光伏行业多年的经验了解、判断及持续跟踪市场相关公开信息进行的回复。根据PV InfoLink于2023年1月4日发布的周光伏供应链价格,210单晶硅片价格区间为4.80元/片-5.30元/片;根据中信证券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的《电力设备及新能源行业光伏板块2023年投资策略:景气相随,拔萃鼎新》,该报告对现价下不同技术路线头部一体化产能成本进行了测算,电池片非硅成本为0.14元/W,组件非硅成本为0.61元/W,上述相关行业公开数据与庄英宏回复相关数据一致。

公司利润情况除受收入、成本影响外,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等亦会影响公司利润水平。公司历史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由于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国内外子公司较多,2022年度财务数据正在汇总测算中,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对2023年及未来年度经营情况编制盈利预测。

东方日升表示,公司十分重视该不当发言事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庄英宏本人对该事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公司将对庄英宏进行内部问责。同时,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专项学习,汲取本次事项的教训,防范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2023年1月11日,多家新闻媒体发布关于东方日升“高管朋友圈炫订单”“卖方首席‘微信调研’”等相关报道称,东方日升员工庄某发布微信朋友圈称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并在评论区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公司组价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信息。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东方日升认真核查并说明以下问题:

1.请东方日升核实说明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公司2023年储能业务在手订单情况、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说明公司相关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不确定性,并结合公司储能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实施和行业竞争、价格和政策变动等各项影响因素,分析并重点提示相关业务开展、在手订单实施的风险。

2.请东方日升说明是否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制定并执行了完备的内部规范制度,是否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培训、提醒,庄某在朋友圈发布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前述朋友圈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东方日升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3.请东方日升自查说明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实际执行,核查相关新闻报道所涉信息公开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向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1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多家新闻媒体发布关于你公司“高管朋友圈炫订单”“卖方首席‘微信调研’”等相关报道称,你公司员工庄某发布微信朋友圈称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并在评论区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公司组价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信息。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说明以下问题:

1.请你公司核实说明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公司2023年储能业务在手订单情况、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说明公司相关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不确定性,并结合公司储能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实施和行业竞争、价格和政策变动等各项影响因素,分析并重点提示相关业务开展、在手订单实施的风险。

2.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制定并执行了完备的内部规范制度,是否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培训、提醒,庄某在朋友圈发布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前述朋友圈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你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3.请你公司自查说明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实际执行,核查相关新闻报道所涉信息公开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向我部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郑重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