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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达医疗两名股东收警示函 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北京1月13日讯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刘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朱文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刘辉作为持有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润达医疗股份于2022年7月5日被法院冻结15,856,269股,于2022年8月5日被法院冻结2,912,502股、司法标记14,700,000股,合计占润达医疗总股本比例为5.78%。此外,法院还于2022年8月5日轮候冻结刘辉持有的润达医疗股份3,600,000股。但刘辉未在知悉所持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的情况后及时告知润达医疗并配合润达医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刘辉才告知润达医疗上述股份冻结和司法标记情况。润达医疗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刘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朱文怡作为持有润达医疗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2年8月11日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将朱文怡质押给招商证券的3296.30万股润达医疗股票购回到期日延期至2023年8月16日,占润达医疗总股本比例为5.69%。但朱文怡未按规定及时告知润达医疗并配合润达医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朱文怡才告知润达医疗上述股份质押情况。润达医疗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朱文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辉:

经查,你作为持有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润达医疗股份于2022年7月5日被法院冻结15,856,269股,于2022年8月5日被法院冻结2,912,502股、司法标记14,700,000股,合计占润达医疗总股本比例为5.78%。此外,法院还于2022年8月5日轮候冻结你持有的润达医疗股份3,600,000股。但你未在知悉所持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的情况后及时告知润达医疗并配合润达医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你才告知润达医疗上述股份冻结和司法标记情况。润达医疗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

关于对朱文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文怡:

经查,你作为持有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2年8月11日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将你质押给招商证券的3296.30万股润达医疗股票购回到期日延期至2023年8月16日,占润达医疗总股本比例为5.69%。但你未按规定及时告知润达医疗并配合润达医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你才告知润达医疗上述股份质押情况。润达医疗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