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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私募资管业务规则,完善负债杠杆比例限制,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

证监会修订私募资管业务规则,完善负债杠杆比例限制,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

文/邱利

1月13日晚间,证监会公布了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涉及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和资管计划运作两方面内容,对有关差异化监管、业务创新规划、投资标的所涉规模比例限制等多达15项内容进行修订,新规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费用列支、组合投资等规制进行一系列优化,适应私募股权资管业务投早、投小等业务特点,同时强调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三是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限制规定、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四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等。

证监会指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一是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三是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四是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五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六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七是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