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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3114)。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 603768 证券简称: 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股份”、“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了《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方投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管银行和中信建投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2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00万股,每股发行价16.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3,23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099.6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8,132.32万元。

常青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0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结算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账户(341899999600003008403)为募集资金专户(341321000018880014623)的子账户,用于七天通知存款。

2、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金属板材绿色清洁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12月8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该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与之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50145860800000343(户名: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20,514,107.76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磊、邵路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过500万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三、各方确认联系方式如下,如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余各方,因变更通知不及时导致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八条情形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1321000018880014623、341899999600003008403,账户341899999600003008403为募集资金专户341321000018880014623的子账户,用于七天通知存款。截至2022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30,613,617.5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冲压与焊接零部件技术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的专项账户只通过柜面办理相关业务,不开通通兑业务及其他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功能,除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业务以外,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专项账户及专项账户内资金。

若专项账户开通了通兑业务及其他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功能,乙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发生的划付行为,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磊、邵路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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