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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婷旗下分公司被罚 虚假商业宣传并使用非法格式条款

北京12月28日讯 昨日,北京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柔婷旗下分公司被罚 虚假商业宣传并使用非法格式条款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医美行业虚假宣传、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劣质燃气灶具等12个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本次共通报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使用非法格式条款案》、《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爱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烟草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千禧京城气体有限公司气瓶非法充装案》、《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德刚旺厨具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其中,《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使用非法格式条款案》显示,2022年8月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使用非法格式条款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4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商业宣传、非法使用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11月,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宣传页宣传“喜报热烈庆贺诗婷集团30周年年中盛典 公司倾情献礼6000万恭喜您瓜分到项目礼金380万”“POET·诗婷 年中盛典 瓜分6000万”活动,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诗婷集团和其已成立30周年,且宣传内容中的数额并非指现金而是指积分,无法提供活动实施方案及细则,亦无法提供积分赠送规则、赠送明细、积分使用规则等证据材料。另查,自2020年5月至今,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顾客服务单》中特殊说明“本卡为时效卡,逾期作废。有效期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内申请退款的,对已享受服务已享受时间和专属产品按原价扣除。购买产品7日内可申请退款,如产品影响二次销售按原价扣除;逾期不退”,该特殊说明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项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柔婷旗下分公司被罚 虚假商业宣传并使用非法格式条款

公开资料显示,柔婷,一个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专业线美容化妆品集团,总部位于香港,管理着遍布全国数百家美容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