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分享
分享好资源

银保机构公司治理迈上新台阶

提升银保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公司治理失灵成为诱发各类金融风险的源头。尤其是今年部分地方村镇银行取款难事件持续发酵,这也更加凸显健全银保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今年以来,在一系列监管的重拳出击下,有效破解了深层次的公司治理机制障碍,推动了公司治理迈上新台阶。

公司治理稳健运行

今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牢牢守住和化解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总体上银保机构公司治理保持稳健态势。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业保险业把强化公司治理作为深化行业改革、转变体制机制的重要着力点,行业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从银保监会开展的监管评估结果看,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稳健的基础。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总体上看,2021年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与2020年大致持平。具体来看,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100家,数量占比59.24%;其次是B级(较好),共366家,占比19.71%;两者合计占比78.95%。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八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两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近年来在监管推动下,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意识逐步提高,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评估反馈等后续工作,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合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国有大型银行公司治理在行业中继续发挥“头雁”作用,公司治理规范性、有效性不断提升。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国立表示,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为全行战略推进和各项工作保驾护航,是完善公司治理体制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行“三会一层”同向发力,围绕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精准施策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做好稳外资、稳外贸金融服务,守牢风险底线,以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推出23条有力度、有温度、有速度的政策措施,助力维护“六稳”“六保”大局。

值得注意的是,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理念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关注,高质量发展成为银行业公司治理的共识。邮储银行董事会高度重视ESG建设,探索将ESG理念融入全行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积极履行国有大行责任担当。此外,兴业银行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明确由董事会承担ESG管理的最终责任,在业内率先成立ESG管理中心,负责全面推进ESG管理指标体系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表示,对于大型银行来说,一方面,银行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履行环保责任,践行社会责任;不仅要看短期增长,也要重视可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全面推进ESG管理也是大型银行转变自身发展方式的一个抓手,推进ESG管理能够帮助大型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打造新的业务增长点。

强化制度保障

近日,银保监会对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今年监管部门织密监管评估网取得的实质性成果。

专家认为,监管部门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质效。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强调结果应用,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其中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包括暂停部分业务等多方面监管措施。这也体现了差异化监管精神。

为推进全面评估银保机构公司治理,《办法》的修订实际上也在落实健全公司治理行动方案要求。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系统提出了银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和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监管部门加快补齐监管短板,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从源头杜绝金融乱象,推动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从修订版看,亮点不少,扩展了评估机构范围,适应国内金融业、各类型机构发展,让评估监管工作无死角,提升监管工作适配性。

今年是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收官之年,各地监管部门聚焦公司治理重要领域的关键问题,继续强化严监管基调。比如,黑龙江始终将优化公司治理作为中小银行防风险、稳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严厉整治、机制建设、监管评估,推动辖内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又如,广西始终将规范公司治理作为辖内村镇银行防风险、稳发展的“牛鼻子”,围绕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提升各治理主体履职质效等方面重点发力,推动辖内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近年来,银保监会在监管制度上与时俱进,不断吸收新的监管制度要求,为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的监管制度,并根据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对上述制度要求适时修改完善,体现了新制度、新变化对公司治理评估的新要求。

总的来看,3年来监管部门不断探索完善治理机制,推动公司治理问题整改。2020年确保首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取得实效,2021年重点抓好评估结果应用和难点问题整改,2022年侧重于完善评估制度,健全评估工作机制。以前的有关指标和标准不再适应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更新、修订,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体系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工作的衔接,督促银保机构落实监管评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要持续做好评估工作,逐步完善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行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通过评估,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公司治理情况,推动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薄弱环节,提升公司治理质效。

完善两个着力点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行为,银保监会近年来大力整治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违规乱象。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已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81名。今年5月份,银保监会又向社会公开第五批共43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股东违法违规现象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顽疾,从近年来频发的中小银行失范案例中发现,无序的公司治理是银保机构金融风险的根源所在。专家表示,当前,强化银保机构公司治理必须要抓住防风险的“牛鼻子”,尤其是要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这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着力点。

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是公司治理中面临的难题。李广子表示,大股东操纵通常表现为大股东利用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通过层层嵌套、不规范股权代持等方式,突破监管防线,暗中操纵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将其作为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由此给金融机构和中小股东造成损失。此外,内部人控制一般是指金融机构的经营权掌握在高管等少数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导致金融机构内部制衡机制失灵,由此对金融机构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监管部门需下大力气整治这两项突出的问题,促进股权结构明晰化和股东行为规范化。“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银行业股东监管的规章制度,弥补监管短板;对中小银行股权入资者的资格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对股东资质进行穿透式监管,并全面实施股权第三方托管,尤其是对违法乱纪的不良股东,应坚决进行清理。”董希淼表示,严格规范大股东行为,更加注重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地方党委政府应恪守行为边界,充分尊重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程序,不进行不当干涉。在此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中小银行实际情况,适当优化中小银行股东资质条件,简化合格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程序,鼓励中小银行引入与发展战略契合度高的优质股东,持续优化股权结构。

银保监会在深入整治股权与关联交易乱象、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持续压实银保机构责任。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及整改情况的督导抽查,大力整治“三会一层”组织架构不完善问题,压实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与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持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重点领域乱象整治,打击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严格问责处罚。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推进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领导是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放在首要位置,推动国有机构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 (经济日报记者 王宝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