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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同时,由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变更以及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按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费的调整

1、原基金管理费:年费率0.70%

2、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0.30%

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1、原基金托管费:年费率0.20%

2、调整后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0.05%

三、其他修订

1、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2、基金管理人邮政编码由“100033”变更为“100073”。

3、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由“28,365,585,227元人民币”变更为“43,782,418,502元人民币”。

4、基金托管人经营范围由“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变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2年11月25日生效,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内容将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3、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约定,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作出。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4日

附:《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版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