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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COP27设立“损失与损害基金”对发展中国家意义深远

▲11月20日,在埃及沙姆沙伊赫拍摄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闭幕会现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经过一天一夜的“加时赛”后,于20日上午在埃及沙姆沙伊赫闭幕。大会就《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落实和治理事项通过了数十项决议,其中,批准设立“损失与损害基金”这一里程碑式协议成为大会的一大亮点。

COP27在官方推特上兴奋宣布:“今天在沙姆沙伊赫COP27创造了历史,各方同意设立期待已久的‘损失与损害基金’,援助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

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多哈会议第一次以国际法律文书形式提出“损失与损害”原则,旨在为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获得“损害援助”铺平国际法律道路。2013年华沙会议建立了“华沙损失与损害国际机制”,为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来修复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奠定了制度雏形。在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为“损失与损害”单独设置条款,并强调在预警、应急、气候风险分担和生态系统韧性等方面推进国际合作。

但长期以来,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一直反对设立“损失与损害”机制。主要因为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担心这一新的国际机制可能会引发对发达国家不利的国际气候或环境赔偿诉讼。虽然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和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都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损害已经刻不容缓,但由于长期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应对气候损害的“格拉斯哥对话”机制未能实质运作,并日渐成为南北分歧的焦点: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等强调建立损失与损害融资机制的紧迫性;发达国家则主张既有资金机制,如绿色气候基金、《公约》外的人道主义援助、联合国减灾办公室等,足以用来解决损失与损害问题,没必要建立新的资金机制。

▲COP27闭幕会现场。

经过发展中国家10多年的努力和抗争,COP27首次将气候赔偿问题列入正式议程,同意讨论发达国家是否应该对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不发达国家进行补偿。

经过艰难和激烈的谈判,COP27最终批准设立“损失与损害基金”,这一胜利成果令发展中国家鼓舞。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援引气候专家的话称,这一成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保持了团结,发挥了比过去几年更大的影响力。非洲国家集团气候谈判小组首席谈判代表卡洛加称之为“独一无二的时刻”。巴基斯坦气候变化部长拉赫曼表示:“这不是接受慈善,这是对我们的未来和气候正义投资的首付。”中国出席COP27代表团团长、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强调,大会成果重申坚持多边主义,强调气候危机紧迫性,体现了各方团结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意愿和行动安排。本次大会在发展中国家高度关切的适应资金及损失与损害问题上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其中,建立“损失与损害基金”成为一大亮点,大会也决定启动建立全球适应目标框架。

但值得关注的是,面对气候变化危机,发达国家继续倾向于通过以邻为壑的竞争性政策维持经济和技术优势。这一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将削弱主要大国间的气候治理互信,也将扭曲“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扩大全球气候适应资金的缺口。在2021年格拉斯哥会议上,发达国家承诺在2025年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适应资金规模至少比2019年的水平提高一倍,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对适应资金作出新的承诺。然而在本次COP27上,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问题上依然态度消极。发达国家之前承诺的每年1000亿美元资金支持仍未兑现,也没有就适应资金翻倍作出明确的出资安排,全球适应资金缺口依旧继续扩大。

此外,COP27提出了大规模气候融资措施和清洁能源和基础设施投资的倡议,但全球金融资本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普遍集中于投资可再生能源领域或传统能源的效率提升,而发展中国家亟需的气候适应相关的投资多数流入本国。发达国家气候资金长期“口惠而实不至”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适应性能力和绿色低碳建设迟缓,南北科技和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差距拉大,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推进全球发展治理的迫切性不断增长,这也是本次气候大会能够通过“损失与损害”机制的重要动力来源。

作者:于宏源(作者系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图片: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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