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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新规 可投公募产品范围、类型等进一步明确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洪小棠11月4日,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后,中国证监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随即发布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展业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北京一家公募机构的高管表示,这是个人养老金业务在公募基金领域出台的重要配套政策,对公募基金助力个人养老、适配更加完善、可靠的“养老”属性产品垫底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个人养老金发展正稳步迈进新的阶段。

本次发布的《暂行规定》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业务做出了进一步要求;明确个人养老金可投产品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展业条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及投教等职责作出进一步规定。

其中,《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短于5年。与此同时,对基金评价机构对养老金基金产品的评价亦规定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评价和排名,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在个人养老金可投基金产品类型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为: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待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将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FOF等。

“相比6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增加了对上一季度末养老目标基金的规模限制,相当于拓宽了产品准入门槛,可以让更多符合要求的公募产品成为个人养老投资的选择。”沪上一位公募机构产品部人士表示。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将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的分红方式设置为红利再投资,并可将个人养老金领取期设置为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在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及申赎转换等方面的其他安排。

在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的销售端,《暂行规定》亦明确要求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且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不低于5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将单设份额,只面向个人养老账户的投资者,该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用,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费率优惠。

此外,新规明确指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顾问服务管理规范将另行制定,为投资顾问未来参与服务个人养老投资、提供资产配置解决方案预留了空间。

对于《暂行规定》,汇添富基金认为,新规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和业务开展原则,并对个人养老金业务提出了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的基本要求。

中欧基金表示,《暂行规定》优化了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产品标准,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丰富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可选产品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对基金管理人加快完成养老目标基金和其他优质基金布局以服务个人养老金起到鼓励作用。

此外,经济观察网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11月4日,养老目标基金共计188只,总规模达944亿元。其中目标日期基金177亿元,目标风险基金767亿元,持有人户数约293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