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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

科技日报记者 张蕴

10月1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出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等四个方面提出二十二条深化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一揽子”具体措施。《若干措施》的出台,对提升青海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破解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意义重大。

青海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亮点频现。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科技基金导向和辐射作用,引导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切实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难题,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联合基金模式,《若干措施》首次提出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进一步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此外,技术经纪人是实施技术转移活动,促使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人员。目前,青海省已培养技术经纪(理)人666人,这批技术经纪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青海没有单设技术转移人才职称申报通道,《若干措施》提出增设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职称专业,通过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不仅能对从业人员进行精准评价,同时也能增强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自豪感,激发从业人员干事热情,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若干措施》还首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允许按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10%提取奖补经费,用于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科技成果推介、技术转移人员能力提升等相关支出。首次提出将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点)、中试基地建设纳入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通过省级科技计划方式予以支持;首次提出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成果在青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首次提出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还提出落实两项青海科技领域试点,即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