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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个人投资额度提高、券商可参与

日前,为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合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其中包括,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新增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参与主体,为“南向通”“北向通”个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及相关服务;扩大“南向通”“北向通”合格投资产品范围;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等多项优化举措。

据介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和港澳投资者,可以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内地及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正式启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目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已启动两年,总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8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共有66家银行、5.9万名个人投资者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一步优化试点安排可以更好满足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境理财通” 业务试点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社会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正指导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和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修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也在相应修订其实施细则,后续将在履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内地及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将积极推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和技术准备,推动业务试点优化举措尽早落地。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举措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有限。比如,在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后,“南向通”“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净流出额均保持原有上限不变,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有限。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上述人士表示,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后,须遵守跨境资金闭环管理要求,跨境资金通过账户绑定实现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适用范围仅限于购买限定的合资格投资产品。

此外,从已有试点经验看,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普遍青睐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行为和决策相对稳健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