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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证券收警示函 公司治理不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不健全

北京9月25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邮证券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问题。

中邮证券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七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中邮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邮证券公司治理不完善:“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未建立董事、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专项制度,未指定董监高人员负责公司内控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

中邮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测审查不全面,对员工冠公司名称媒体账号及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擅自发布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相关内容引发负面舆情。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内部考核问责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有效管控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和利益冲突防范等事项,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不完善。“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未建立董事、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专项制度,未指定董监高人员负责公司内控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

二是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测审查不全面,对员工冠公司名称媒体账号及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擅自发布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相关内容引发负面舆情。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七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