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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携带“两对半” 入职遭拒公平吗?

最近,市民小钰找了一份新工作,但正准备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却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了她。在这件事情当中,小钰觉得自己虽然身体上有些缺陷,但符合国家政策。用人单位拒绝入职的理由不公平,剥夺了她平等就业权,甚至还有点歧视的意思。

小钰学的是会计专业,前不久她在一次招聘网站上,看到了山外山集团挂出了一个和她匹配的工作岗位。

“我应聘的只是公司的总账会计岗位,我也收到了公司的面试邀请,经过多轮的面试下来,我也是通过笔试和面试,就定于9月18号早上到公司来办理入职手续。”小钰说。

想着自己已经通过了层层筛选,最终入围,小钰就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等着报到入职。但是正式入职前还需要进行体检,而就是这个体检环节,成为小钰进入山外山集团的障碍。

“三项指标偏高,就说明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小钰说。

山外山集团是一家医疗行业公司,主要业务是血液净化相关的产品和服务。9月18号,当小钰来到公司以后,人力招聘部门在进行评估之后告诉小钰,公司不能录用她。

小钰提供的山外山人力资源相关负责人 录音:

“对啊,就是携带者。……”

事实上,小钰早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之前的单位从来没有要求做过这方面的体检,为了证明自己能够胜任工作,他又到医院做了肝功能检查。

“第二天我就去重医附属第三医院做了肝功能的检查,医生说我的肝功能非常正常,正常的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小钰说。

但是山外山集团仍然不同意小钰入职。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公司属于特殊行业,担心小钰有传染性,所以不能录用她。

小钰提供的山外山人力资源相关负责人 录音:

“因为行业不一样,不说因为你是乙肝什么的,你就不要非把我曲解,扯上歧视你。我哥们你说行业不一样。我刚才说了,这个工种就是要跟病人接触的,就是要到透析中心去盘点的,就是要涉及到这些。”

“完全没有这方面的介绍和特别说明,而且应聘网站上的一个说明,也是没有任何体现我一个会计需要去接触药品生产,或者血液供给方面的工作,都是正常的做账报税、出报表这样的工作。”小钰说。

另外,小钰还查到,早在2010年,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就颁发了《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里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或开展乙肝五项的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门核准之后,才能开展相关检测。

“国家发布的公文包括卫健委的电话,大家都可以通过各个渠道去证实,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只是存在针对特殊的职业,比如特警、飞行员,以及血液供应站、采血这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人员。像我们这种会计岗位,是根本不存在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说法。没有传染。其实大家在网上都可以了解到,乙肝病毒的传染途径其实就只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这个都是科学论证的。不会接触到血液检测人员,我们都是在常规办公室办公。”小钰说。

不过,这一切也无法改变小钰不能入职的现状,于是她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两江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第一时间就向公司这边取得联系,让公司提供他们言论中所说的卫生部门、卫健委的定期检查,需要这些规定和文件,包括医疗行业会计工种是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样具有法律公正性的文献,给出来,但是公司目前没有给出这样的文献,现在国家的法律其实都是保护我们这么一个广大的群体,然而公司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跟国家的法律是抵触的。”小钰说。

随后,记者也联系了山外山集团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负责人,希望了解更详细的情况。

“并没有这个情况,但是我现在在面试,等一会给你回电话好吗?可能至少要半个多小时吧。” 山外山集团负责人力资源相关负责人回应称。

不过,发稿前时隔六个小时,记者还是没有接到这位负责人的回复。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有违公平呢?

630法律服务团的田小江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充分尊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求职者公平的就业权。

“这个应该是没有特殊性,在这个通知里明确写了,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她只是到这个单位去从事会计岗位,很显然不具有传染性。”田律师表示。

对于小钰现在被动的失业处境,田律师建议可以进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可以要求这个用人单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她的就业权利,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损失。”田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