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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被罚140万 属泉州农商行旗下

北京9月1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福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及陈郁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经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个人经营贷贷前调查不尽职;三、个人经营贷贷后管理不到位;四、发放不符合授信审批条件的个人贷款。

依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项、第四十八条第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德监管分局对福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合计处以140万元罚款;对陈郁给予警告,并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13日。

经记者查询发现,福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收入情况;

借款用途;

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以下为原文:

福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被罚140万 属泉州农商行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