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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博动力及2任董事长李占江贺靖收警示函 信披不及时

北京4月27日讯 江苏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贺靖、钟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近期,江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信息。2021年-2023年,越博动力多笔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合计金额41325.00万元。上述逾期贷款单笔金额均占越博动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均达到应予临时公告的标准,但越博动力均未及时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2021年、2022年越博动力存在多起重大诉讼,单笔诉讼涉案金额均占越博动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均达到应予临时公告的标准,但越博动力均未及时披露。

越博动力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李占江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贺靖作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钟孟光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应分别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越博动力、李占江、贺靖、钟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李占江为越博动力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5.36%。越博动力2021年报显示,李占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占江,197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毕业,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后,“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曾任河南科技大学教师,精量电子有限公司研发部工程师,南京奥联动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4月创办公司,历任董事长、总经理。现任越博动力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贺靖,男,197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安全科学管理学院,2007年至今任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7月至2019年5月,兼任东风特汽专用车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12月起,贺靖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贺靖、钟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贺靖、钟孟光:

近期,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信息。2021年-2023年,越博动力多笔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合计金额41325.00万元。上述逾期贷款单笔金额均占越博动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均达到应予临时公告的标准,但越博动力均未及时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2021年、2022年越博动力存在多起重大诉讼,单笔诉讼涉案金额均占越博动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均达到应予临时公告的标准,但越博动力均未及时披露。

越博动力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李占江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贺靖作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钟孟光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应分别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