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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再完善 为企业切实减负

近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立足矿产实际需求,制定时兼顾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实施中将提供缴费申报服务,减轻企业的征收负担。

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近年来,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国际国内矿业市场形势发生变化,这对改进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业内专家表示,在矿产资源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的征收节奏靠前偏快、企业负担较重等问题。

“因此,为了适应形势变化、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三部门修订印发《办法》,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进行了完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延续之前的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在征收管理体制上,促进征收管理政策与时俱进;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在缴款和退库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效果;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

“通过以上几点改进,《办法》调整明确了部门间的征收管理职责,对跨省域、跨市县矿业权,以及油气矿业权等复杂情形如何确定征收地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它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还工作。”该负责人说。

据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对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做出的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也尊重了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办法》聚焦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将促进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均衡,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打消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其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兼顾科学性与合理性制定出让收益起始价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法定的173个矿种,将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勘查风险较高、对产业链影响较大的144个矿种纳入《矿种目录》,主要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包括所有的能源、金属、宝玉石、水气和大部分非金属矿种。对砂石土类等勘查风险较低或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未纳入《矿种目录》,仍按金额方式征收。

“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我们采用多项举措保障其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夯实测算基础、多方共同参与、多种方法测算、广泛征求意见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市场变化情况,将适时调整出让收益率。”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在确定出让收益起始价时,相关部门进行了多维度的考量:考虑到需保障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因此设置的起始价不宜过高;由于不同条件下探矿权差异,也根据探矿权的成矿地质条件与勘查工作程度设置了调整系数。同时,考虑到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的特点,相关部门制定的收益起始价将不与资源储量挂钩。在执行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和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针对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相关部门将明确新老划断政策,在其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同时,将区分欠缴情形,明确补缴政策。”上述负责人说。

提供缴费申报服务完善收益评估管理

“《办法》的修订改变了以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为帮助矿业权人适应新的申报缴费流程,税务部门将通过服务措施的调整,做好征收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深化宣传辅导,税务部门将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服务优势,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就申报缴费流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对重点矿业企业开展一对一辅导,确保矿业权人熟练掌握相关操作,顺利完成缴费。

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将通过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来优化缴费办理,按不同矿种及对应的出让收益率进行配置。同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不断丰富和拓展部门协作基础,及时发放矿业权出让合同、权证内容等费源和征收信息,密切配合、有序衔接,为矿业权人提供更好的业务办理体验。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落地生效,离不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协同发力。因此,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调整完善基准价。将及时出台关于销售收入、起始价确定的具体规定,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确定原则和标准,明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方式,为征收管理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支撑。”上述负责人说。

同时,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矿种目录》和各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研究推进收益率的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也将督促地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跟踪研判政策执行情况。